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116执12052号
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杰与被执行人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17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20000元、逾期利息、律师费20000元、受理费3987.5元、执行费65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给付455547.5元(直接给付5000元,划拨领取450547.5元),剩余部分表示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450547.5元,并代为缴纳执行费656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本案执行费5744元由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故(2023)陕0116民初175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6执120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月2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