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沈阳东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4057号
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珠,系董事长。
被告:沈阳东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拉马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丁威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肖军威、人民陪审员邵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319元,减半收取2,659.5元,由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丁 威
审 判 员  肖军威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