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堂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堂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嘉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289号
申请人:江苏堂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01895709J,住所地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兴业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朱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雷,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嘉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W41TU2M,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双塔路以东、苏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堂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嘉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593527.81元(开户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双沟支行,账号:3203240191010000105408),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堂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嘉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593527.81元(开户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双沟支行,账号:3203240191010000105408),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程艳红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