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诚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超,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国,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娄敬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史超与***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义、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超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新0105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帐号×××账户中价值420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超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现史超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帐号×××存款4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彩虹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王筱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