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诚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诚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恢69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诚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PW81Q,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3T457J,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佛栓,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诚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8民初57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8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律师费40000元、诉讼费17605元、执行费26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7767元发放于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