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PW81Q,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U3T457J,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陕0118民初57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40000元、诉讼费17605元、执行费2618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8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未按该协议履行全部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付 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