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财保60号
申请人:***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PW81Q。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路XX号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豪,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MA6U3T457J。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区XX室。
法定代表人:樊佛栓,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账号:6113011320180101085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池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1458)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0101)账户上的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账号:6113011320180101085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池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1458)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0101)账户上的存款2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胜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珍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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