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03号
原告:陕西沣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冬,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娄敬路XX 号X层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沣京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沣京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沣京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 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陕西沣京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水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