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汇力智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汇力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州富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703民初175号 原告:武汉汇力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附********(卓刀泉古玩珠宝城)。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富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丁桥村丁桥街**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汇力智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富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汇力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汇力智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汇力智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富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汇力智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