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802执13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7462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鱼晓辉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 飞 晖
书 记 员 张 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