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02民初74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19)晋0802财保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路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以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四川蜀路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路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  雷小亭
书记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