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02财保54号
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毋春梅审判员李伟审判员郭翠翠
书记员 李      晨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