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督3号
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于2023年4月23日发出(2023)陕0581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的支付令异议书符合终结督促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陕0581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501元,由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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