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2221号
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228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151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15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