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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11民初6412号
原告: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14楼1402、1404、1410、14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老屋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平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鼎建筑)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老屋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老屋经济合作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鼎建筑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老屋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鼎建筑诉称:2016年4月26日,原告收到消息,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消防建审窗口不再受理原告的项目备案,白云分局建审组因“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商业楼项目”的图纸质量问题,己将原告方列入黑名单。知悉此消息,原告方于次日2016年4月27日立即前往白云分局了解情况,随后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彩虹派出所报案,认为被告老屋经济合作社是有意伪造原告图章等信息资料,恶意损害、侵犯原告权益。经查,原告并没有出具过任何关于“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商业楼项目”的设计图纸,该项目图纸为被告单位私自伪造原告图章以及法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的签名,自行在非原告出具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上印章。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和侵犯原告公司的名誉,并且导致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直接将原告列入黑名单,拒绝再接收原告公司的设计图纸。这对于一家专业建筑设计公司来说,在名誉上及经济上都是极大的损失。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损害;2、被告在广州本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律师代理费用等;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老屋经济合作社辩称:一、涉案建筑物的消防报建设计、验收图纸并非由被告制作、提供,被告不存在实施侵权的事实。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与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实为***)签订《广州市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将涉案建筑物展新商务楼的消防设计、建设、验收均由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实为***)负责。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实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提供由原告出具的涉案建筑物展新商务楼的消防报建设计及验收图纸给被告,故此,涉案建筑物展新商务楼的消防报建设计及验收图纸并非由被告制作、提供,且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前,均不知晓图纸中原告的公章及图章存在伪造之嫌。二、原告在职员工对外以原告名义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原告行为,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系原告的副院长,且在其在职期间,向***提供加盖原告公章、图章及相关审核负责人签字的消防设计报建、验收图纸,并提供用于核实原告身份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让***为其向白云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递交被告申请消防验收材料,上述事实均有广州市荔湾区彩虹派出所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回执号******************8880841)的卷宗得以佐证。因此,***在其任原告副院长期间,以原告名义对外实施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原告的行为,由原告对外自行承担责任。三、原告并不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失。据***陈述,原告经向彩虹派出所报警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己将原告拉出黑名单,原告在其他项目出具的图纸已能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正常申报消防报建、验收手续。另外,原告亦无法提供其实际发生经济损失的证据,故此,原告诉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为查清本案的事实,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应追加***、***、***为本案的被告。上述三方与本案关键案情即已加盖原告的公章以及图章的涉案建筑物展新商务楼的消防报建、验收图纸是否由原告提供且公章及图章是否真实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审理查明:展新商务楼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老屋经济合作社。展新商务楼的消防报建设计、验收图纸显示“工程勘察设计出图单位: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设计:***”,该图纸上盖有筑鼎建筑公章,且有***签名。
关于名誉权的侵权问题。原告认为,原告是设计公司,被告涉嫌伪造原告公章,提供不合格的图纸,导致原告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拉入不良信用的黑名单,设计无法备案,影响原告名誉。原告就此提交了证据图纸、报警回执。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被告认为,展新商务楼的消防报建设计、验收图纸并非由被告制作、提供,被告不存在实施侵权的事实,原告的职员对外以原告名义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原告行为,原告并不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失。被告就此提交了证据广州市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声明书、收据、邮件截屏、短信截屏、录音、图纸目录。经质证,原告认为,广州市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声明书、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邮件截屏、短信截屏、录音的三性不确认,没有原件;对录音、图纸目录的三性不确认。
以上事实,有图纸、报警回执、广州市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声明书、收据、邮件截屏、短信截屏、录音、图纸目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需存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损害名誉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有证据证实被告有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损害原告名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伪造图章,导致被行政机构拉入黑名单问题,原告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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