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3906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
被告: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号之一主楼2005-20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45534733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于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