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251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003K
负责人:王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三十九人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