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水云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大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1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水云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高新区卧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洪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央文化区K6K7的块二期第K7-1、K7-Sl幢K7-1单元8层5号。
法定代表人:苏飞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焬,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悟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前进大道与发展大道交汇处西北。
法定代表人:李群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水云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大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大悟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未对湖北水云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武汉大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水云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鲍   龙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肖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