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02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苏义。
被申请人: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金井小区二期A5栋1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吴治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危建新。
被申请人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02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解除对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62735.9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洋洋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