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有限公司

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0200号
申请人: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金井小区二期A5栋1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吴治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苏义。
被申请人: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危建新。
申请人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262734.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承担限额为8262734.91元的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262734.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洋洋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