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646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组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