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646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组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