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2民初418号
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茶亭路31号**大厦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68776214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号马约翰班,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25元,由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