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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502民初927号 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茶亭路31号**大厦10楼10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饰装修款4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200元(按50元/日计,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至2018年1月10日止,以后另计),两项合计736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装修被告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房屋,工程总造价5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装修义务,被告仅支付了装修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房屋的家庭装饰工程,工程面积83.44平方米,工程造价51000元,工程有效期限90天,开工日期2016年1月30日,竣工日期2016年4月25日。被告按如下进度支付装饰装修款:第一期为合同签订之日,付款比例为60%;第二期为工程进度过半,付款比例为35%;第三期为竣工保洁完毕尾款全部结清,付款比例为5%。被告未按期支付第二、第三次工程款的,原告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造价50元的违约金。被告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转账支付装饰装修款1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通知被告验收,并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告发出了《催款通知单》。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足额支付装饰装修款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支付装饰装修款41000元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结合双方关于支付装饰装修款的约定及实际支付情况,被告**应支付装饰装修款4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竣工之日次日即2016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装饰装修款4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竣工之日次日即2016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00元,由原告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负担1270元(该费用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