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民终3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3)湘068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另案中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同力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同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