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初3457号
原告:***,男。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6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98156。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