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5民初954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观音镇******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26号院1号楼1至24层01-2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