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5民初954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观音镇******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26号院1号楼1至24层01-2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