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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城多奇妙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468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H005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江苏新城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