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468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H005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江苏新城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