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2071号
原告:***,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一巷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2608E。
法定代表人:梁炳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横中路华泽三街3号1层2卡、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238987。
法定代表人:王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洁明,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暘,广东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7层,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7792068107。
法定代表人:李昌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洁明,第三人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35元,减半收取为264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68元(原告已预交57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梁华城
人民陪审员 吴景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
简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