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4467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国,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11号14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48023M。
主要负责人:王明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92068107。
法定代表人:李昌环,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璇,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070186D。
主要负责人: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强,广东广和(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彬,广东广和(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政和公司中山分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和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根据被告政和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7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爱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海玲
书 记 员 张海琳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4467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国,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11号14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48023M。
主要负责人:王明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92068107。
法定代表人:李昌环,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璇,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070186D。
主要负责人: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强,广东广和(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彬,广东广和(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政和公司中山分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和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根据被告政和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7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爱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海玲
书 记 员 张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