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空港蔷薇路12号。 被执行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506号。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天津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70823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部分存款给申请人作了发还。再查,被执行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已查封,下落不知,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4月20日),对***在**(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1%股权已冻结,有效期为三年。再查,***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空港蔷薇路12号。 被执行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506号。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天津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70823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部分存款给申请人作了发还。再查,被执行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已查封,下落不知,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4月20日),对***在**(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1%股权已冻结,有效期为三年。再查,***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