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30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
被告:广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象山县光明路七巷六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西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浩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7,8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承建西林县古障镇***高亩、大田等水池工程,原告到被告的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工钱,剩余7,800元工钱至今未付。2021年2月8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钱时,被告***同样以公司没有划拨钱来为由拒绝支付工钱给原告。被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浩天公司后,才于当天书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尽快在一两个月内结清给原告,但是未在欠条上注明还款时间。时至今日,被告还是没有支付工钱给原告,由于被告恶意拖欠原告的工钱,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浩天公司辩称,被告浩天公司并非承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也未聘请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浩天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欠条内容中并未涉及被告浩天公司,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钱一事与被告浩天公司无关。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尚欠原告7,800元工钱是事实,涉案工程中,与被告浩天公司有联系的是被告***,被告***没有向被告浩天公司告知情况,导致被告浩天公司对我们在做的涉案工程并不知情。被告***也没有与我们结算好水池工程的工钱。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按照约定到被告***的工地做工,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钱。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工钱,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钱7,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浩天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浩天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钱7,80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