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二路9号二栋二单元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7826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上诉人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3)川1922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凯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川1922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权,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本案管辖不应该以协议管辖为准,而应该遵从地域管辖原则,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路,所以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案涉劳务合同因四川省巴中市黄石盘水库工程产生,合同履行地位于四川省南江县,故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凯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