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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0567号 原告:蒋某,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孙母庄村蒋楼组06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