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233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萧冠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闻堰街道闻兴村。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临海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冠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临海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萧冠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临海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1元,减半收取计6150.5元,财产保全费4560元,合计诉讼费10710.5元,由原告临海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