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9民初1215号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某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7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