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4816号
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86号天府国际B座6层。
被告:***,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48号单元7号。
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