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830号
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6号天府国际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11292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309号北苑社区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UGH67C。
法定代表人:杨熙文。
被申请人:淄博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上街道办事处和******小区13号楼2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NR0H2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