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374号
申请人: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滨溪东路66号辛镇二期九号楼四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QBJ2K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6号天府国际B座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1129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