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

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658号 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6号天府国际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1129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