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

某某、江苏海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4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驼峰乡曹浦村浦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龙、孙长丽,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新村西路186号天府国际B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吉周,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65元(***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培培
审 判 员 吴雪莹
审 判 员 徐林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王 冰
法律条文附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