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

某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234号
原告:**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77115321),住所地:**市河阳路。
法定代表人:周志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11292C),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6号天府国际B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吉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系公司员工。
被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57912422U),住所地:**市市府东区。
负责人:于建芳,经理。
原告**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