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某某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008号
原告:上海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刘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某某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海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