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8573号
原告:涿州市德乙恒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桃园街道迎宾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B座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安捷兴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东里23号楼4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涿州市德乙恒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安捷兴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