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11393号
(2019)粤0306执恢131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定制展示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写字楼60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8490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金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梨花路延西街7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08193661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定制展示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金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8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边金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0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8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8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