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民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1062350。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4号附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CT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353770。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城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中德城发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中德城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负担523.5元,由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