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274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0877956。
被告: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4号附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CT84。
法定代表人:吴俊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彝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贾幼蔓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