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8财保482号
申请人:承德合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御道口牧场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7UBCC1U。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5月20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4号附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CT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承德合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承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创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2019年6月27日,承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创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续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案件受理费40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丹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冀0828财保482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创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承德合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冀0828财保4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德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创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2019)冀0828财保48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