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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民初177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南开分部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工华道****2门1101-1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黄埔南***里物业楼。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