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工华道****2门1101-1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04执26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