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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某某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津0104执290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0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8)津0104执290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